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影響評價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條)“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審批建設項目的主管理部門主可批準該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6)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